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填补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空白

2024年06月21日 | 小微 | 浏览量:59253

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填补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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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审查范围更加全面、审查机制更加健全、审查标准更加优化、监督保障更加有力。同时,《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条例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升级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指出,《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注意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于8年前,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称《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指出,《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纠正。

但需要看到,《制度》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对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为了短期发展和局部利益,一些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行为仍然存在,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周智高表示,公平竞争审查这项制度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法律位阶不高、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不同地方的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平竞争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

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出台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列为国务院的重点工作,并纳入2024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

许新建指出,《条例》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一共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许新建指出,《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审查范围更加全面、审查机制更加健全、审查标准更加优化、监督保障更加有力。

在审查范围方面,《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在审查机制方面,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审查标准方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

在监督保障方面,《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指出,《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

需要看到,当前不同地方落实公平竞争制度的进度还不平衡,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不同规模企业实施不公平待遇等问题,市场竞争中还有一些隐性壁垒。对此,周智高表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比如,在监管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周智高指出。

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周智高强调,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明确行为规则、划清红线底线,不断增强《条例》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制度的严格实施。

《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落实落细,“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重点领域的审查标准,完善跨部门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加快形成配套规则体系。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许新建表示,还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性垄断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加强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常态化清理工作,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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