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2024年07月27日 | 小微 | 浏览量:65482

四部门联合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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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部门联合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分险比例最高不超过40%)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等四部门近日印发《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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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将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将分为三档: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将分别分担最高不超过40%、35%、30%的风险责任。

在费率水平上,《计划》提出,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计划》同时要求,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计划》将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计划》将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计划》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计划》还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

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计划》还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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