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2024年06月04日 | 小微 | 浏览量:71807

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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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愿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发布信息显示,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其中一项议程为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会议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做好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公开信息显示,这是自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规定》以来,第二个就《规定》做出相关部署要求的部委。5月27日下午,金融监管总局召开党委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规定》贯彻落实举措。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制定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落实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

分析认为,国务院国资委作出上述相关要求,主要与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健全法人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拓宽银行资本金补充渠道,做好产融风险隔离”有关。央企或旗下公司入股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不同程度的产融风险。

2023年11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时曾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有效发挥金融促进实体产业发展作用。要坚持强化监管、严防风险,抓紧完善更严格的监管制度机制,健全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到金融子企业的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动态监管,加强日常监测,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保持高度敏感,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增强监管的威慑力,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据了解,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大型国有和民营企业都涉足了金融业,其产融结合业务几乎涉及各类金融领域,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等。

“产融结合后产业资本可能会追逐金融化、虚拟化发展,企业与金融机构相互参股也可能使得内部交易、道德风险增加。”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曾撰文指出,尤其在我国实践中,有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央企名录”显示,截至目前,共有97家企业(集团),但未列示旗下子公司、孙公司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去年以来,不少央企旗下公司就已经开始陆续转让入股的金融机构股份,但实际成交有一定的难度。

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显示,不完全统计,中国五矿集团正转让广发银行股份,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旗下中航信托正转让贵州银行、新余农商行、南昌农商行、景德镇农商行、江西银行、吉安农商行股份,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旗下中航投资控股公司正转让广发银行股份,中粮集团、中粮生物科技公司同时在转让徽商银行股份,中国石化财务公司正转让广发银行股份,中海集团投资公司正转让广发银行股份,中国大唐集团财务公司正转让富滇银行股份,中国保利集团旗下中丝天成(攀枝花)丝绸公司正转让攀枝花农商行股份,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旗下经纬纺织机械股份公司正转让西藏银行股份(决议文件名称为:关于清理退出参股金融类企业的通知)、旗下一拖(洛阳)柴油机公司正转让中原银行(决议文件名称为:关于清理退出参股金融类企业的通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公司旗下中技国际工程公司正转让汉口银行股份,中国建筑集团旗下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正转让汉口银行股份等。

对于上述股份转让情况,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受让人的身份咨询了上述其中两个转让项目负责人,均表述主要与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要求有关,相关央企所持股份不属于主责主业,地方国企则不受该文件限制,能否受让这些股份具体还要看地方国资委规定,“今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新闻相当于是重申了这一要求”,其中一个项目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上述所称相关要求为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9月发布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第六条规定: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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