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宜以交易佣金支付券商研究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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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基金不宜以交易佣金支付券商研究服务费用)
【锦心绣口】 基金公司要加大投研力量建设,赚投研服务的钱,这应该是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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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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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下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提些个人看法。
2007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次《规定》对该《通知》予以完善,合理优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完善交易佣金分配,强化对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的监管。
《规定》有以下几点修改内容值得关注。一是被动股票型基金产品不得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等费用,且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其他类型基金产品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两倍。二是严禁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三是对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超过10亿元的管理人,将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调降至15%。
此前公募基金与券商的合作模式中,券商研究所为基金公司提供包括研究报告在内的系列服务,基金交易佣金费率同时涉及以营业部为主的经纪业务端和券商研究所,营业部起通道作用,佣金费率收入大头归研究所。所谓被动股票型基金产品,主要就是指数型基金,基金公司复制指数表现即可,不主动寻求超越市场的表现,因此也就无需券商提供研究服务,《规定》要求此时基金不得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券商研究服务费用,这很好理解。
对除了被动型基金产品之外的其他类型基金产品,《规定》仍允许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但与此同时又规定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笔者认为,基金交易股票产生的佣金费率理应是纯交易费用,不应该附带支付券商研究服务费用的功能。
一个很明显的道理,对于券商为基金公司提供的研究服务,基金公司理应支付一定的酬劳、费用,如果基金坚持长期价值投资,买完股票之后基本不动,就难以产生交易佣金,将研究服务费用与佣金捆绑很难操作。由此,基金公司为了回报券商的研究付出或者在销售基金方面的贡献,可能会在市场频繁换手股票、为交易而交易。而且,只要基金交易股票的佣金费率有一定弹性空间而非市场平均水平,那么券商也可能将其中部分佣金变相返还给基金公司,从而引发基金公司不当获利等问题。
境外做法或许值得我们参考。欧洲在2018年开始实施《金融工具市场指导》第二版本(即MiFID II),禁止佣金换研究,不再允许券商交易服务和研究服务打包支付,券商被要求单独收取研究费用,基金公司则被要求向客户提供他们在购买研究服务时付出的具体费用。由此许多投资机构纷纷表示将不再让投资者支付他们向卖方购买的研究分析费用,大型管理机构纷纷加大买方研究投入,部分机构缩减向自己提供研究服务的券商数量,水平一般或较差的卖方分析师被淘汰出局。
此次《规定》完善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等制度,笔者建议改革可一步到位,应禁止交易佣金换券商研究,券商应单独收取研究费用,基金公司对券商交易服务和研究服务分别单独支付费用;鼓励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券商研究服务费用,若由基金支付费用则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通过。
基金公司为基民提供理财服务,如果所有的行业研究、证券价值研究均通过获取第三方服务来进行,那么基金公司还能为基民提供什么实质服务?投研服务,本应是基金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核心服务内容。如果基金公司自身缺乏投研能力,可购买相关服务,但应自己支付费用,而不宜转嫁给基民。基金公司要加大投研力量建设,赚投研服务的钱,这应该是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与此同时,通过市场引导,券商的部分证券研究人员也可加入公募的投研队伍,从而理顺公募和券商行业良性发展关系。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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